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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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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新修订:零门槛租赁房屋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韶关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韶关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韶关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韶关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的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的证明。
 
  韶关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城乡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人社、住建管理、教育、民政、侨务、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村(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上在韶关工作或生活、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二)在韶关工作、生活的无亲属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三)在韶关登记注册且有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给员工居住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落户企业集体户口的从业人员必需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跨企业接纳从业人员落户。
 
  (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条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韶关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韶关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址。
 
  第七条城镇家庭户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韶关: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韶关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韶关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才;
 
  (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九条新生儿入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十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三)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被抚养人年满6周岁,但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规定办理《中华居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的,抚养人或其本人需配合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综合调查和完成dna 打拐库排查,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抚养人未满6周岁的,抚养人应当按规定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私自收养。
 
  第十一条在韶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近亲属关系的,仅限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韶关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在征得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向韶关城镇范围内的家庭户亲属搭户。不满足搭户条件的,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集体户或原派出所集体户。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出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 条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韶关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韶关。
 
  在外省就读的韶关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韶关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及时迁往就业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韶关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将户口迁到院校但入学前为韶关户籍的公民,因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返回原籍落户。
 
  第十六条 韶关招录、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韶关。
 
  第十七条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韶关。
 
  第十八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韶关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被居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被居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三条 户口在韶关但长期不在韶关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且只作为户籍登记项目信息的备注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冻结,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冻结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解封解冻,当事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一)凡通过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户口漏登补录程序、冒用他人户籍资料、虚构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途径办理的虚假户口;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七条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申请人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当有单位证明;租赁房屋的应当有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区)居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证》。
 
  (三)自有产权房屋是指申请人本人购买、自建的房产,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四)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按规定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五)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8月10日韶关市居民政府第十三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关市居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10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新修订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8月10日韶关市居民政府第十三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动人口加速向城镇聚集
 
  现行《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起实施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在规范全市户口管理,实现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户籍改革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新需求,结合韶关实际,对现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取消韶关原有的参保要求和居住年限等落户条件,全面取消韶关城镇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零门槛”政策,彻底消除农村居民、外来人口等的落户障碍,推动人口加速向城镇聚集。
 
  修订后亮点条款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在韶关工作、生活的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取消韶关原来“住满一年、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零门槛”政策。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申请人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当有单位证明;租赁房屋的应当有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区)居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证》。”
 
  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韶关登记注册且有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给员工居住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删除“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20万元居民币以上”条件,实施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政策。
 
  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明确入户乡村的基本条件,取消入户乡村所需村委会证明材料;
 
  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才”。按照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精神降低引进人才入户门槛,学历型人才放宽至大专以上学历,技能型人才放宽至初级等级以上专业职称和技能等级;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民法典》修改扩宽近亲属定义,增加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零门槛”租赁房屋入户指引
 
  对在韶关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需声明申请人的家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和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在韶关没有自有产权房屋);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住房居住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线上登记通过“韶关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备案成功的,当事人可凭回执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打印《房屋租赁证》;二是线下登记备案。租赁双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办理。具体事宜可详询市房产交易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将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户口。
 
 
 
韶关新修订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于昨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取消韶关原有的参保要求和居住年限等落户条件,全面取消韶关城镇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零门槛”政策,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纷纷给予点赞。  
 
据了解,新规彻底消除农村居民、外来人口等的落户障碍,推动人口加速向城镇聚集。此次“零门槛”落户实施后,不仅解决无自有产权房屋的群众落户心愿,也将促进完善韶关房屋租赁备案制度,其意义可谓重大。  
 
为贯彻落实好“零门槛”政策,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市公安局通过政府网站、韶关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了政策解读,并组织对全市各基层派出所和户政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确保做到每个窗口人员都懂政策会操作。同时,公安机关同步实施一系列便民措施。如对省内人口迁入韶关实施一站式办理,不需要再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在核验户口簿时,对户口簿登记的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等其他非主项目信息不全或有误的,结合申请人书面承诺通过各级信息系统进行核验进行容缺受理等等,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小编认为,新规系根据《中华居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实际情况而修订的,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新规降低了市民在居住地设立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门槛,明确了入户乡村的基本条件,简化办理的程序和材料,并放宽人才引进入户门槛。新规对市民户籍的办理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而普通市民对于新规的正式实施,普遍持积极欢迎态度。来自湖南的邵女士在韶关经营装饰材料多年,对韶关情有独钟的她一直想落户韶关,但因受一些条件限制,一直未能遂愿。此次新规全面取消韶关城镇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零门槛”政策,对她来说简直就是惊天大喜,“终于可以如愿以偿了,过几天我就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争取在春节前成为真正的韶关市民。”她开心地对小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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