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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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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46号),本市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资助。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2021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基地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方向、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相关规定被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类培养基地的高技能人才占本单位技能劳动者比重达30%以上。     (二)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养评价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措施,年职工培训量2000人以上(培养基地聚焦新产业、新职业领域且相关从业人员规模较小的,每年培训量应占从业人员30%以上),并积极参与技能竞赛、首席技师评聘、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高师带徒、校企合作等专项工作。     (三)面向上下游产业或同行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放,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每年培训量占年度总培训量的20%以上(培养基地技能人才培养项目主要为行业企业特有工种的,每年开放培训量应占年度总培训量的10%以上)。     二、资助项目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聚焦重点领域。申报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扶持围绕国际贸易、航运、科创中心建设,以及服务“四新”经济领域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对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或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且有必要扶持的项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定资助。     2.注重统筹规划。申报单位应按照培养基地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当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当年度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资助项目,并进行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当配套经认定或备案的培养项目和师资队伍,且该培养项目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     3.明确资助额度。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资金筹措情况和培训规模合理申请资助额度;对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50万元/年;对培养项目开发(含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10万元/个。     4.限定建设周期。单个资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但对规模较大、建设内容较复杂的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且项目资助资金应一次申请,不按年度分批申请。     5.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2016年度及以往年度资助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2021年年度同类资助项目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未通过或限期整改的单位,不予受理2021年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申报。     6.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资助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资助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受资助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照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和专项审计监督。     (二)具体项目申报要求     1.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     ——明确资助范围。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其中,软件是指:基础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应采用国产设施设备,确无国产可替代的特殊设施设备,应提供充分依据。     申报单位拟对标准化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后形成实训专用设施设备的,须提交详细设计改造方案,专项资金可就标准化设施设备予以购置费资助。申报单位拟自主研发或定制实训专用硬件、软件的,由自筹资金列支经费。     ——配套自筹资金。申报单位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自行筹措资金与资助资金配套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申报内容应涵盖资助项目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自筹资金认定范围包括申报单位为该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以及申报单位为该项目投入的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实训配套环境建设、实训软件开发、研制。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申报单位应提供资金使用用途、方案及采购依据。自筹部分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价值须由申报单位出具相应的财务证明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证明,其中,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购买的设备,提供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超过一年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证明。自筹资金以实训场地形式投入的,应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出具房产评估报告,证明其价值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半且权属申报单位所有。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基地,其自筹资金可由基地或其下属企业实施单位提供。实训耗材费、房产租赁费不纳入自筹资金范围。项目实施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原则上不要求其配套自筹资金。     ——鼓励集约利用。在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上,申报单位应充分兼顾实训和鉴定功能并用,提高实训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应根据相关项目的实训和鉴定规模,保证合理数量的工位和设施设备台套。对往年已获得多媒体教室、机房、通用培训设施设备等基础性建设项目资助的培养基地,原则上不再受理该类项目资助申报。但培养基地培训规模较大、各资助项目建设地点较分散的,允许培养基地在不同的资助项目建设点上各申请一次上述基础性建设项目资助,并提供充分依据。     ——限定项目用途。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只能用于培训实训、师资培养、技能鉴定、竞赛比武等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活动,不得用于生产或研发等其他活动。申报单位应在资助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和功能布局,提供实训项目规划布局图,体现单一用途。     2.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师资队伍建设资助资金可用于提升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执教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各类培训,包括教学方法、教学理论和专业理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技能提升培训等。兼职教师应与培养基地签订聘用协议。     3.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     培养项目开发资助资金可用于企业特有职业和具有特定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以及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教材开发项目、岗位培训项目开发等。     4.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资助项目     ——选择实施单位的原则。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需要依托会员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应按以下原则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在业内具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注册资本、市场份额、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与项目建设体量和规模相适应;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具备专门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师资力量、实训场地和设施设备等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基本条件;参与过市与区组织的技能竞赛、首席技师评聘、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高师带徒或校企合作等专项工作。     ——明确与实施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以会员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在申报资助项目时,还应提供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资助项目建设管理协议,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和来源、行业协会对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监管责任、实施单位项目建设职责、项目建成后运行维护的管理职责、面向业内单位开放提供培训服务的措施,以及培训实训预期成效等。     三、评审方式     培养基地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开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按照市财政局要求,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项目列入市财政重点评审计划。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沪财预〔2015〕38号)的规定,结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工作实际,强化项目库建设,符合资助重点方向,较为成熟的项目,可列入资助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第二阶段对申报项目中的设备及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项目是否符合资助重点方向、具备申报材料形式要件,以及申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第二阶段对经第一阶段评审通过项目的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     四、其他     相关申报要求、材料表式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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